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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(2021年修订)
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鼓励学生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根据教育部、财政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有关规定及冀教财〔2017〕11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
思想政治表现好,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遵纪守法,没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;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热爱劳动;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,属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。
评选期限内,期末考试(含考查课)无不及格科目、无考试作弊行为,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达良好及以上。体质健康测试达到相应标准。
评选期限内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可参加评定:
1.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;
2.有校园贷不良记录的;
3.在校内外有损害学院声誉行为的;
4.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尚未撤销的;
5.违反法律、法规,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处罚的;
6.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。
二、奖学金设置
结合学院实际,我院学生奖学金设学习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、特殊奖学金。
三、评定依据及标准
(一)学习奖学金
1. 评定依据
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,以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,按学习成绩排名进行评定,参评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须位于班级前5%,参评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须位于班级前20%,成绩排名相同情况下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靠前者优先。
2. 评定等级、比例及发放标准
学习奖学金评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,根据班级人数按照比例进行评选,分为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,比例及标准如下:
等级 |
比例 |
标准 |
一等 |
≤5% |
800元/人·年 |
二等 |
≤15% |
400元/人·年 |
(二)单项奖学金
1. 评定依据
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以及专业技能等某一方面表现确实突出,可申请参评以下单项奖学金。
(1)创作成果奖学金:科研成果、学术论文获校级以上奖励者(不含鼓励奖);或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、作品者;或在学院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比赛中获前三名奖励。
(2)学习进步奖学金:本学期成绩比上一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提前15名以上者。
(3)文体活动奖学金:个人在省、市级以上文艺汇演或体育比赛中成绩前三名;或参加省、市级以上集体项目的各类竞赛,取得前三名的主力队员;或在院级及以上运动会破纪录者。
(4)精神文明奖学金:学期内无旷课、迟到、早退现象;综合素质评价成绩90分及以上;思想上进,遵纪守法、助人为乐,在思想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;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、校风校纪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有突出表现者。
(5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:具有家庭经济困证明,符合《插槽x8插槽高清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》规定条件,并且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达一学期以上且仍在岗,表现优秀、自强自立、积极进取的。
(6)学生活动优秀组织奖: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文艺节目排练或体育训练,该项目在市级及以上文艺汇演或比赛中获前三名。
(7)创新创业奖: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,在相关创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创业成功的。
2. 评定比例及发放标准
单项奖学金评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,根据班级人数按照比例进行评选,比例及标准如下:
等级 |
比例 |
标准 |
单项奖学金 |
≤5% |
400元/人·年 |
(三)特殊奖学金
1.见义勇为,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遭损失的。
2.有突出事迹,为学院争得荣誉的。
3.在各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。
4.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。
有以上情况的,由各系提名,学生处汇总后报学院审批。四、评定与发放程序
1.由学生处负责指导,各系组织实施评定。
2.对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的学生,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会、团支部讨论确定名单,经所在系审核后,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填写《学生评优审批表》,以系为单位报学生处审核后,学生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院批准。
3.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,财务处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入学生的建行卡账户。
五、表彰奖励
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,由学院进行通报表彰、奖励、颁发荣誉证书。
六、惩处措施
在奖学金评定与发放过程中,有弄虚作假行为、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的,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。
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