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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公寓管理规定
(2021年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学生公寓(以下简称“公寓”)是学生学习、生活、养成良好习惯的重要场所,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,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。为进一步完善公寓管理体制,实现管理正规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给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生处(公寓)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,负责公寓的物业与安全管理以及学生的日常管理。各系(部)要落实《辅导员进公寓制度》和《辅导员公寓值班制度》,注重加强对学生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,将宿舍卫生、安全情况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。
第三条 公寓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生,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,自我管理,自我完善,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。
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目标:安全、整洁、文明、和谐。
第五条 学生公寓文明公约:热爱集体,关心他人,诚实守信,严于律己,明理修身,团结友爱,尊师重教,自强不息,衣冠整齐,勤于内务,健康生活,增强体魄,行为检点,举止文明,言谈有度,礼待宾客,保护环境,爱护公物,遵纪守法,弘扬正气,履约践诺,知行合一,豁达宽容,积极向上。
第二章 学生住、退(调)宿规定
第六条 凡取得插槽x8插槽高清网站学籍的新生入学,凭身份证到入住公寓楼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后,到指定房间和铺位就宿。
第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(公寓)负责统一调配。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,男、女生不得互访。
第八条 公寓值班室备有各宿舍钥匙,宿舍成员每人配备钥匙一把。未经学生处(公寓)同意,宿舍成员不得私自转借和配备钥匙。
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,离校前须到学生处(公寓)办理退宿手续,再去学院财务处办理退费。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,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。
第十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,凭转专业通知单向学生处(公寓)提出申请,由学生处(公寓)统筹安排。
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,以宿舍为单位办理退宿手续并离校,退宿前自觉将本宿舍卫生打扫干净。确因特殊情况需暂住者,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,经相关领导批准,在指定的宿舍住宿。
第十二条 寒、暑假期间不安排学生在校住宿。因学院工作需要,学生须留校和提前返校的,需由各系提前申请,经主管院领导批准,学生处(公寓)统一安排。
1.因特殊原因须在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,应在放假前两周内由辅导员填写《假期住宿申请表》,逐级审批后到学生处(公寓)办理临时住宿手续,方可留校住宿。
2.住宿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,主动配合值班人员核实身份。
3.根据人员分布情况,学生处(公寓)可对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实行集中住宿,统一调整、统一管理,凡无故不服从调整、管理的将取消假期留校住宿资格。
第十三条 学生住宿期间原则上不予调整宿舍。确因学习、工作需要,由各系提出申请,经学生处(公寓)批准,方可调整。
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,如有应缴款项而未交清的,离校前必须全部交清,否则,不予办理相关退宿手续。
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
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,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公寓安全及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。
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早6:00(夏季5:30)开门,晚22:00闭门,节假日22:30闭门。凡闭门以后进入公寓应出示有效证件,并登记说明原因,拒不出示强行进入者,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,吹拉弹唱,打闹玩耍,禁止在楼道内玩(打)各种球类以及进行其它妨碍他人学习、休息的活动。
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传播、观看色情、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,禁止吸烟、饮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。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动物。
第十九条 禁止往窗外、门外及公寓公共场所泼污水或乱扔杂物。
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等危险品。禁止私藏、携带管制刀具、弹弓等。
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煤(汽)油炉、酒精炉、液化气罐、电磁炉等违规电器以及蜡烛等明火。严禁在宿舍内吸烟、焚烧纸张和杂物等。
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挪动、使用消防器材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或将钥匙放在门框上方。禁止私自占用空房或留宿他人。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,余钱及时储存,贵重物品尽量不要在宿舍内存放以免丢失。
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警、地震等灾害事故,应及时采取报警、灭火、撤离现场等措施,将损失降到最低点,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应保护好现场,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(公寓)定期对公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,发现违禁物品和违规行为,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系(部),违禁物品予以没收。对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 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要在公寓值班室查验并登记。
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楼区内经商和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宗教传播渗透和反邪教工作,教育学生抵制“校园贷”等不良行为,严防学生参加、误入传销组织。
第四章 卫生管理规定
第二十九条 各寝室要执行卫生值日和“室长轮流当”制度。住宿学生要认真维护公寓公共卫生,自觉搞好个人卫生。宿舍内要做到窗明地净,墙面无尘无污迹,床铺整洁,空气清新,物品摆放整齐有序。垃圾入袋并自觉放到楼外垃圾箱。
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乱泼乱倒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等,不得在楼道内、厅内随意堆放物品,禁止在窗台、暖气上晾晒衣物、鞋等。严禁在墙壁上乱贴、乱涂、乱画、乱挂。禁止在厕所随地便溺,要做到便后冲水,手纸入篓。
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门厅、走廊、寝室内停放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,禁止给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第三十二条 公共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清扫,做到地面无积水、无污物,墙壁、天花板无蜘蛛网,楼梯、扶手无灰尘,便池无烟头,下水道通畅,玻璃清洁明亮。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负责清扫,垃圾入袋并放到楼外指定位置,做到门前干净整洁无杂物。垃圾日产日清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(公寓)定期进行卫生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,对星级宿舍进行奖励,对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宿舍,学生处(公寓)有权对其进行批评、处理。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卫生检查、奖惩制度。
第五章 公寓会客规定
第三十四条 探访学生一般应在公寓外进行,维修人员、辅导员等执行公务者,须出示相关证件方可进入公寓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公寓的,须经学生处(公寓)批准。
第三十五六条 学生亲属探访,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办理来客登记手续,值班人员与被探访者联系同意后,留下证件并将探访者领入。
第三十五条 探访人员进入公寓后,要严格遵守公寓有关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束探访。探访结束办理出楼手续,自觉接受值班员检查。携带大件物品须经值班员查验后方可带出。
第六章 公寓贵重物品(出、入)规定
第三十七条 携带贵重物品出入公寓的学生,必须到公寓值班室备案,填写《贵重物品出、入登记表》
第三十八条 携带贵重物品离开学校,须到公寓值班室填写《贵重物品出、入登记表》,以备学院门卫检查。
第七章 水电管理规定
第三十九条 要节约用电,做到人走灯关,杜绝长明灯,要节约用水,随用随关。如发现水、电设施损坏,不得擅自修理,应及时报公寓值班室。
第四十条 严禁使用电炉、电饭锅、热得快等未经学院批准的电器设备。禁止私改宿舍内的电源线路及相关设施,严禁私拉乱接。
第四十一条 严禁使用应急灯插座,违者造成的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。
第四十二条 宿舍区域内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。
第四十三条 凡擅自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者,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没收并通报系(部),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发生突然停水、停电事件又未得到相关信息的,公寓管理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询问原因并在公告栏里写明停水、停电原因及预计来水、来电时间等,如遇学生询问应做好解释工作。
第八章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
第四十五条 宿舍配备的床、书架、行李架、桌凳等公共设施均为学院财产,要妥善使用和保管,不得私自拆改、调换和故意损坏。
第四十六条 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,由本宿舍所有人保管。遇有丢失、损坏,应及时报公寓值班室并登记,由学生处(公寓)统一上报维修。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丢失、损坏,视损坏情况照价赔偿。
第四十七条 凡属人为造成公用设施如消防栓、灯具、门窗、玻璃、洗脸池、便池等损坏,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,不能确定责任人的,本宿舍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第四十八条 公寓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寓公共设施进行清点、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解决。严格执行“谁损坏谁赔偿”的原则。
第四十九条 办理退宿离校手续时,须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宿舍财产并无损坏方可签字盖章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学生的处理,按照《插槽x8插槽高清网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》予以处理
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宿学生。
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(公寓)负责解释。